BISOMAC 設備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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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lent Handling

Excellent Maintenance

Basic

BISOMAC308 Series

Lightweight
Compact Design
Easy Maintenance

BISOMAC210 Series

Heavy Duty Capacity up to 800 kg
Easy Maintenance
 

Basic Series Specifications

可搬式吊籠租賃合約

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

松和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甲方”)

與承租人 :

 

(以下簡稱 “乙方”)

  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可搬式吊籠租賃契約,條例及條件如下:

一、租賃標的物:可搬式吊籠型式台數及附屬配件一批 (以下簡稱 “本標的物” )。

二、本標的物價值:壹台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以此類推。

三、租賃方式:採日租方式 。

四、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乙方應於期限屆滿當日歸還甲方。若欲續租,乙方應於租期屆滿前二日向甲方洽商,並另行簽訂新約,否則本約屆期即為終止。

五、租金及其他費用計費之方式: (租金按租用日期計費,其他服務費用則實做實算)。

六、租金及其他費用給付方式:採零租承租時應於退租時,乙方應立即付清費用,採月租方式承租時每屆月底應結算一次,乙方應給付7天內到期票予甲方,否則以乙方違約論。

七、履約保證金:乙方應簽具履約保證本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交付甲方,作為履約保證,若乙方違約時,甲方有權隨時提示聲請法院裁定以追償甲方之一切損失

八、使用及轉租限制:

  (一)乙方使用。乙方並非出租人任何目的之代理人,租賃期限內乙方不得對本標的物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作任何修護或更換,乙方除依契約有權使用外,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並不得提供作為其他用途之抵押或保證。

  (二)乙方應妥善管理本標的物,若因乙方之疏忽或過失致使本標的物受損或遺失時,乙方應無條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三)乙方使用本約之標的物時,若發生故障,應即通知甲方前往處理,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修理,否則因而造成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四)本租賃標的物屬甲方之財產,本契約僅係將本標的物租與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標的物遷移至他處、或轉租、或出借予他人,否則以違約論。

九、違反合約:在本約有效期限內,乙方若有違反本約之規定時,甲方得隨時收回本標的物,並終止本合約;乙方應立即付清租金,及應負擔一切之費用,不得藉故拖延,甲方並保有權利追索因此違約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及應得利益。

十、責任區分:

 (一)乙方自行現場按裝、移動、拆解等,及使用本標的物時,應確實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使用,如因人為疏忽或不遵守前開之規定而導致事故發生,其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如甲方現場按裝、移動、拆解時,而乙方於正確使用下因標的物結構上原因產生故障,而導致事故發生時,其責任由甲方自行負責。

 (三)如事故發生時,乙方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通知甲方前往處理,事故之責任區分由勞工局勞工檢查所鑑定後,由法院判定。

十一、逾期使用: 本約期滿時,乙方應立即自動將本標的物及配件,清點交還甲方。

十二、本合約為一式正本二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十三、本合約若有未盡事項,依據現行法令、善良風俗及習慣之處理準據。

十四、本合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期滿即時失效。

十五、本合約之管轄法院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甲    方:松和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楊勝凱

統一編號:86597154

電話:(02)2947-5011   傳真:(02)2941-8795

地址:235 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5巷1號1樓

 

 

 

乙     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傳真:

電話:

 

 

地址:

 

 

 

﹡  履約保證商業本票張貼處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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